各市属监管企业:
《昆明市市属企业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24年第13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市属企业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市属企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企业采购行为,提高市属企业采购质量和效益,促进企业降本增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廉洁风险,根据国有资产监管、招标采购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昆明市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等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是指企业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所需的各类原(辅)材料、燃料、设备设施、备品备件、办公设备及用品等商品。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建设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服务,是指除前款所称物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保险、物流运输、物业服务、审计评估、法律事务、投资(财务)顾问、运维服务、咨询调查、检验检测、培训等各类服务。
第三条 市属企业开展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循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和管控要点,切实规范市属企业采购行为。
(二)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平等对待市属企业内部和外部各市场参与主体,破除行业垄断和保护主义,完善企业内控监督机制,提高采购活动规范性,防范各类腐败行为的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择优和竞价相结合,广泛搜寻供应资源,充分激活市场竞争,以性能价格比最佳、全生命周期性价比综合最优为目标,优选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
(四)协同高效原则。整合内部外部资源,推动供应链上下游协作,助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集约高效、合作共赢。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是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
市属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所属企业管理实际,成立采购管理领导机构,负责对企业采购活动进行决策管理。应当明确采购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总体负责建立和完善覆盖市属企业及所属企业的采购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对所属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集中采购目录的发布、平台管理、制度建设、数据统计等管理职责。
市属企业可结合企业采购工作实际统一建立负责组织实施采购的部门或机构,也可规定市属企业及所属企业按采购管理制度分别组织实施采购,但应当坚持不相容职责岗位相分离的原则。
市属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对采购工作的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纪检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对市属企业及所属企业采购工作的监督职责,结合社会监督,防止采购工作过程中舞弊现象的发生。
第五条 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市属企业采购活动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市属企业贯彻落实招标及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督促市属企业强化采购主体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建立健全采购监管体制机制,完善组织构架、制度流程和风险防控措施,规范采购行为;
(二)加强对市属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监督市属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促进市属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经验交流,提升管理水平;
(三)配合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对企业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六条 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或其他以招标方式开展的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自觉接受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实施与监管
第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所属企业管理实际情况结合行业属性和采购需求性质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或修订采购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明确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需求管理、采购实施、合同签订与履行等操作程序和全流程管控要点,构建权责清晰、内控健全、违规必究的采购管理体系,确保采购有章可循、规范管理。各市属企业应当在各企业采购管理制度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除依法必须招标的采购项目外,市属企业可根据经营管理实际,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规定,自行确定所需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况,并合理确定采购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市属企业采购管理制度适用范围不包括所属企业的,应当要求所属企业自行制定符合管理要求的采购管理制度,并报市属企业备案,确保市属企业及所属企业采购工作有规可依。
第九条 企业采购应当以公开采购为原则,并结合企业实际合理确定公开采购限额基准线。采用非公开采购方式的,须在采购管理制度中明确非公开采购的适用情形以及决策方式。
第十条 采购项目符合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标采购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采购项目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列明的,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可根据经营管理实际情况,通过建立集中采购目录、统一组织多项目联合采购或框架协议采购等方式集中所属企业采购需求,增强企业议价和协调能力,合理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整体效益,但不得以不正当方式限制或排除市场竞争。若涉及集中采购目录的编制、采购框架协议的签订以及电子商城、采购平台等采购相关手段和工具的,市属企业应当制定配套管理制度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采购需求企业或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和采购预算,采购前应当通过市场调研等方式充分了解市场情况。采购实施部门及经办人员应当尽职履责,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采购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采购需求广泛征集意向供应商,为降低企业采购成本,提升采购质量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鼓励市属企业根据企业采购工作实际情况对供应商进行动态管理和评价工作,逐步建立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机制,推动市属企业间供应商信息和评价结果的公开、共享和规范应用,形成“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氛围。
第十四条 鼓励市属企业按照国家电子招标有关规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用电子招标采购平台开展采购工作,逐步实现企业采购工作电子化。鼓励有条件的市属企业搭建采购交易平台、电子商城,实现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线、永久可追溯。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可建立或联合建立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成员由市属企业财务、采购、技术等内部专业人员,以及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外部专家组成。如不具备上述建库条件的,应合理使用有关采购监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等外部评审专家库。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对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采购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采购管理工作台账,包括但不限于各采购项目的决策程序、项目预算、采购方式、合同金额等,并定期对所属企业采购项目进行统计。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确定负责处理投诉和举报的监督机构,并将电话、邮箱等投诉举报监督途径在市属企业网站公开,同时在采购项目公告中列明。除非公开采购项目外,应及时公示采购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采购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建立对包含所属企业采购项目在内的后评价机制,在项目采购完成后的一定时期内对全部或部分采购项目的使用、运行实施以及履约等情况进行客观评价,检验项目是否达到采购目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是否满足采购需求以及采购项目性价比等有关情况,并形成后评价报告。通过后评价工作验证企业采购管理制度是否科学、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并可对供应商履约表现等进行评价。市属企业应当将检查抽查和后评价结果记入采购管理工作台账,并根据检查结果和后评价结果不断完善采购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属企业及所属企业采购项目进行抽查检查。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视情况对市属企业采购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检查,与市级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等有关部门加强工作交流,协调处理监督管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可邀请招标投标行业和综合监督部门对市属企业招标采购项目进行联合检查。
市国资委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规的招标项目,以及涉嫌违规规避招标的采购项目通报招标投标行业和综合监督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和市属企业在开展检查和后评价工作时,应当覆盖各类采购方式,重点关注大额采购、采购需求不明确、市场竞争不充分等采购项目,以及被提出异议、投诉或举报的采购项目。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及市属企业开展检查工作时,应当对照采购管理工作台账和采购项目档案,重点检查采购合同内容与采购结果、采购文件及供应商承诺等事项的匹配情况,并关注项目决策情况、项目采购方式的选择及实施情况、项目公开情况等采购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做好包括所属企业在内的采购项目统计分析,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报告当年的采购管理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制度建设、采购工作开展、项目异议处理、项目后评价等情况,并附招标项目清单。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市属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市国资委对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对企业及有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规定进行考核扣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昆明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昆政发〔2017〕28号)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招标投标有权监督部门对企业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要求制定采购管理制度或未将采购管理制度向市国资委备案的;
(二)未按要求开展采购管理工作和检查活动的;
(三)未尽管理职责,不掌握所属企业采购管理工作情况或未对所属企业采购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导致市属企业或所属企业采购工作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的;
(四)市属企业及所属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或其他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属企业发现采购过程中有关部门或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不按企业规定实施采购的,应当按照内部管理规定严肃追责;发生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属企业及所属企业被招标投标有权监督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处理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意见等相关材料抄送市国资委。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适用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监管企业选聘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昆国资发〔2020〕116号)情形的,按昆国资发〔2020〕116号通知要求执行。昆国资发〔2020〕116号如有修改的,按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解释。
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昆明市市属企业采购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监管企业:
《昆明市市属企业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24年第13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13日
昆明市市属企业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市属企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企业采购行为,提高市属企业采购质量和效益,促进企业降本增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廉洁风险,根据国有资产监管、招标采购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昆明市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等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是指企业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所需的各类原(辅)材料、燃料、设备设施、备品备件、办公设备及用品等商品。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建设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服务,是指除前款所称物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保险、物流运输、物业服务、审计评估、法律事务、投资(财务)顾问、运维服务、咨询调查、检验检测、培训等各类服务。
第三条 市属企业开展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循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和管控要点,切实规范市属企业采购行为。
(二)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平等对待市属企业内部和外部各市场参与主体,破除行业垄断和保护主义,完善企业内控监督机制,提高采购活动规范性,防范各类腐败行为的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择优和竞价相结合,广泛搜寻供应资源,充分激活市场竞争,以性能价格比最佳、全生命周期性价比综合最优为目标,优选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
(四)协同高效原则。整合内部外部资源,推动供应链上下游协作,助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集约高效、合作共赢。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是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
市属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所属企业管理实际,成立采购管理领导机构,负责对企业采购活动进行决策管理。应当明确采购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总体负责建立和完善覆盖市属企业及所属企业的采购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对所属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集中采购目录的发布、平台管理、制度建设、数据统计等管理职责。
市属企业可结合企业采购工作实际统一建立负责组织实施采购的部门或机构,也可规定市属企业及所属企业按采购管理制度分别组织实施采购,但应当坚持不相容职责岗位相分离的原则。
市属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对采购工作的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纪检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对市属企业及所属企业采购工作的监督职责,结合社会监督,防止采购工作过程中舞弊现象的发生。
第五条 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市属企业采购活动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市属企业贯彻落实招标及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督促市属企业强化采购主体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建立健全采购监管体制机制,完善组织构架、制度流程和风险防控措施,规范采购行为;
(二)加强对市属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监督市属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促进市属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经验交流,提升管理水平;
(三)配合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对企业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六条 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或其他以招标方式开展的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自觉接受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实施与监管
第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所属企业管理实际情况结合行业属性和采购需求性质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或修订采购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明确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需求管理、采购实施、合同签订与履行等操作程序和全流程管控要点,构建权责清晰、内控健全、违规必究的采购管理体系,确保采购有章可循、规范管理。各市属企业应当在各企业采购管理制度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除依法必须招标的采购项目外,市属企业可根据经营管理实际,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规定,自行确定所需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况,并合理确定采购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市属企业采购管理制度适用范围不包括所属企业的,应当要求所属企业自行制定符合管理要求的采购管理制度,并报市属企业备案,确保市属企业及所属企业采购工作有规可依。
第九条 企业采购应当以公开采购为原则,并结合企业实际合理确定公开采购限额基准线。采用非公开采购方式的,须在采购管理制度中明确非公开采购的适用情形以及决策方式。
第十条 采购项目符合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标采购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采购项目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列明的,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可根据经营管理实际情况,通过建立集中采购目录、统一组织多项目联合采购或框架协议采购等方式集中所属企业采购需求,增强企业议价和协调能力,合理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整体效益,但不得以不正当方式限制或排除市场竞争。若涉及集中采购目录的编制、采购框架协议的签订以及电子商城、采购平台等采购相关手段和工具的,市属企业应当制定配套管理制度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采购需求企业或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和采购预算,采购前应当通过市场调研等方式充分了解市场情况。采购实施部门及经办人员应当尽职履责,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采购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采购需求广泛征集意向供应商,为降低企业采购成本,提升采购质量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鼓励市属企业根据企业采购工作实际情况对供应商进行动态管理和评价工作,逐步建立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机制,推动市属企业间供应商信息和评价结果的公开、共享和规范应用,形成“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氛围。
第十四条 鼓励市属企业按照国家电子招标有关规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用电子招标采购平台开展采购工作,逐步实现企业采购工作电子化。鼓励有条件的市属企业搭建采购交易平台、电子商城,实现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线、永久可追溯。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可建立或联合建立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成员由市属企业财务、采购、技术等内部专业人员,以及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外部专家组成。如不具备上述建库条件的,应合理使用有关采购监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等外部评审专家库。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对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采购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采购管理工作台账,包括但不限于各采购项目的决策程序、项目预算、采购方式、合同金额等,并定期对所属企业采购项目进行统计。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确定负责处理投诉和举报的监督机构,并将电话、邮箱等投诉举报监督途径在市属企业网站公开,同时在采购项目公告中列明。除非公开采购项目外,应及时公示采购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采购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建立对包含所属企业采购项目在内的后评价机制,在项目采购完成后的一定时期内对全部或部分采购项目的使用、运行实施以及履约等情况进行客观评价,检验项目是否达到采购目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是否满足采购需求以及采购项目性价比等有关情况,并形成后评价报告。通过后评价工作验证企业采购管理制度是否科学、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并可对供应商履约表现等进行评价。市属企业应当将检查抽查和后评价结果记入采购管理工作台账,并根据检查结果和后评价结果不断完善采购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属企业及所属企业采购项目进行抽查检查。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视情况对市属企业采购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检查,与市级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等有关部门加强工作交流,协调处理监督管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可邀请招标投标行业和综合监督部门对市属企业招标采购项目进行联合检查。
市国资委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规的招标项目,以及涉嫌违规规避招标的采购项目通报招标投标行业和综合监督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和市属企业在开展检查和后评价工作时,应当覆盖各类采购方式,重点关注大额采购、采购需求不明确、市场竞争不充分等采购项目,以及被提出异议、投诉或举报的采购项目。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及市属企业开展检查工作时,应当对照采购管理工作台账和采购项目档案,重点检查采购合同内容与采购结果、采购文件及供应商承诺等事项的匹配情况,并关注项目决策情况、项目采购方式的选择及实施情况、项目公开情况等采购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做好包括所属企业在内的采购项目统计分析,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报告当年的采购管理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制度建设、采购工作开展、项目异议处理、项目后评价等情况,并附招标项目清单。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市属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市国资委对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对企业及有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规定进行考核扣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昆明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昆政发〔2017〕28号)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招标投标有权监督部门对企业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要求制定采购管理制度或未将采购管理制度向市国资委备案的;
(二)未按要求开展采购管理工作和检查活动的;
(三)未尽管理职责,不掌握所属企业采购管理工作情况或未对所属企业采购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导致市属企业或所属企业采购工作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的;
(四)市属企业及所属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或其他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属企业发现采购过程中有关部门或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不按企业规定实施采购的,应当按照内部管理规定严肃追责;发生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属企业及所属企业被招标投标有权监督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处理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意见等相关材料抄送市国资委。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适用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监管企业选聘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昆国资发〔2020〕116号)情形的,按昆国资发〔2020〕116号通知要求执行。昆国资发〔2020〕116号如有修改的,按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解释。
相关解读